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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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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处罚标准如下:依法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收广告费用,并对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。

一、商家发布虚假广告如何承担责任

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,法律规定,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,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;

消除影响,可以根据情节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。

对广告的经营者、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,代理、设计、制作、发布虚假广告的;

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广告费用,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。

三、虚假广告罪要怎么量刑

触犯虚假广告罪的一般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虚假广告罪,是指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,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。

【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】

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;对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:

(一)发布有本法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;

(二)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、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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